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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创新和产业人才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人才工作局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创新和产业人才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加快打造新时代人才强市,全力服务“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纵深发展,结合实际,现就支持创新和产业人才发展有关补贴项目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1)毕业2年内,在江门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除外)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申请时创办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在江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社会保险费月数从2024年2月起计算(毕业前缴纳的月数不计),且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须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申请时须符合用人单位所属县(市、区)当年度规定的急需紧缺产业人才条件要求;
(2)学历和学位证书【同步提交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等材料】;
(3)实现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材料(用人单位须与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一致);实现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1)本补贴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kaiyun网页版 kaiyun入口障部门组织申报,时间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2)申请人须在江门市就业或自主创业期间提出补贴申请。补贴发放期间,补贴标准不随学历变更而调整。
本科900元/月/人,硕士1200元/月/人,博士1800元/月/人。属于港澳高等院校、“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建设学科的(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公布为准),补贴标准提高300元/月/人。
生活补贴分为实习生活补贴和实践生活补贴。实习生活补贴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天计算,每月按照30天计算),每人累计享受时间不超过12个月;实践生活补贴按天发放(每月按照30天计算),每人累计享受时间不超过60天。
省外:广西、湖南、福建、海南600元/人;江西、安徽、湖北、贵州800元/人;重庆、四川、云南、河南1600元/人;其他省级行政区域2000元/人。
纳入已确认的实习计划,经统一安排或符合条件的江门市人才工作合作高校(高校有关部门)推荐,到江门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开展1个月以上的实习活动。
纳入已确认的实践计划,经统一安排,到江门市开展课题研究、研学、研修、调研、宣讲等实践活动。参与学生应属于江门市人才供给基地或与江门市开展人才工作合作的港澳高等院校、“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建设学科。
(1)实习生活补贴、交通补贴:按实习的人数和时间,实习期满后由实习企业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至相关学生个人账户。
(2)实践生活补贴、交通补贴:按实践的人数和时间,实践期满后由统一安排方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至相关学生个人账户。
(4)实习单位、学生双方或高等院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订的实习协议;经符合条件高校推荐实习的,申领实习生活补贴、交通补贴还需提交推荐函;
(5)申领实践生活补贴、交通补贴需提交经学生确认的活动安排和安全事项承诺书。
(1)实习(实践)单位、符合条件的江门市人才工作合作高校或高校有关部门等,应在组织开展实习(实践)活动的年度学期向实习(实践)单位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实习(实践)计划,未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实习(实践)计划而开展的实习(实践)活动,不予补贴。
以及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人才供给、产学研等人才工作相关合作协议的江门市外的高等院校(含高等院校直接管理的二级学院等教学科研单位以及经授权的院校内设机构)。江门市人才工作合作高校的名单,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为准。
(3)到江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的实践活动,补贴申请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全市设立不高于100万元/年奖励经费。奖励标准按照当年度留才工作的评价名次确定,具体金额以当年度通知为准。
(1)留江就业创业总人数,即各校当年度留江就业创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总数。
(2)留江率,即各校当年度已就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中留江就业创业人数占比,按当年度留江就业创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总数/已就业创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总数×100%计算。
(1)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不包括二元制学生、高职扩招专项学生,留江就业创业不包括升学学生。
(2)“留江”就业人员以就业学生已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界定,自主创业人员以企业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注册地为准(申请时创办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留才奖励工作实施方案,适时组织实施。
(1)江门市外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院(高等院校kaiyun网页版 kaiyun入口直接管理的二级学院等教学科研单位)、省级以上科研院所以及港澳高校,与江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或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市直有关部门签订人才供给合作协议;
签订人才供给合作协议后,发放首年度基本工作经费。当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发放当年度后续工作经费及次年度基本工作经费;当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需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发放当年度后续工作经费及次年度基本工作经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合作关系。
(2)人才供给基地年度工作总结、人才供给合作协议内容完成情况表及相关材料(申请后续工作经费和次年基本工作经费时提交)。
(1)高校已获得人才供给基地工作经费,其学院再成为人才供给基地的不再给予人才供给基地工作经费。
(2)签订人才供给合作协议后,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人才供给基地名单。
(3)人才供给基地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由签订人才供给合作协议主体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供给基地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工作经费申请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
(1)市直、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的35周岁以下的博士和40周岁以下的出站博士后,分别给予每人生活补贴10万元、20万元以及购房补贴10万元、20万元。对引进符合条件的国(境)外博士、出站博士后,在上述补贴基础上,另给予每人生活补贴10万元。
(2)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的40周岁以下的博士和45周岁以下的出站博士后,分别给予每人生活补贴20万元、30万元以及购房补贴10万元、20万元。对引进符合条件的国(境)外博士、出站博士后,在上述补贴基础上,另给予每人生活补贴10万元。
(2)在江门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不含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并按规定在江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须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条下同)或个人所得税(仅限境外人员,且“零缴纳”的除外,本条下同);
(3)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的可申请首年生活补贴;引进后在江门市购房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后可申请购房补贴。
(1)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同步提交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等材料】、博士后需提供出站证书,国(境)外博士后还需提供在站21个月以上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材料的原件、中文翻译件等);
(3)申请购房补贴的需提供本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由本人签署且在相关部门备案);购房发票。
(1)申请人引进的年龄根据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起始日期确定,申请人购房的时间一般以购房合同备案日期确定。
(2)申请人应在满足初次发放条件的次年内提出申请,后续申请由申请人在初次申请之日起每满12个月后提出,在江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不需要重新提交申请资料,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须提交所得税申报缴纳材料。
(3)同一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已享受江门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出站后留江门市工作的,可按本规定再享受引进出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符合《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7〕46号)博士项目规定条件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再重复享受江门市博士人才生活补贴。
(4)申请人在市直单位就业的,补贴申请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5)引进的国(境)外博士须为在世界排名前200名的国(境)外高校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排名根据其引进的年份,以泰晤士高等教育、USNEWS、QS或上海交通大学其中之一发布的世界大学排行榜为准);国(境)外引进的出站博士后是指在国(境)外同一科研机构连续从事博士后研究达21个月以上的人员。
(6)2019年2月18日(含)至2024年2月17日(含)引进到江门市全职工作的博士和博士后,在2025年2月17日(含)前符合《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江门市发展改革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人才政策个人待遇发放工作方案〉和〈关于做好人才政策企事业单位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江人才发〔2019〕3号)有关江门市引进博士、出站博士后购房补贴规定的,可在2025年2月17日(含)前提出申请,审批后按上述文件规定享受购房补贴。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园区分站)、博士工作站建站补贴均为50万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站补贴30万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成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园区分站)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增加建站补贴20万元。
(2)经国家批准或省备案,在江门市新设立并至少招收1名博士后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园区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至少有1名全职博士的博士工作站。
(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园区分站)需提交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三方协议书、博士后进站申请表、审核表和备案证明。
(2)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需提交流动站同意共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文件(或双方共建协议)、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三方协议书、博士后进站申请表、审核表和备案证明。
(3)博士工作站需提交入职博士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入职博士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材料。
(2)建站单位每年1月底前须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博士和博士后招收情况、博士和博士后创新解决用人单位技术问题、获专利、获奖和发表论文等情况),在7月份及以后建站的,提交总结的时间延后1年。
(3)市直单位建站的,补贴申请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符合《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7〕46号)规定条件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2)毕业于业内公认全球排名(根据获得博士学位的年份,以泰晤士高等教育、USNEWS、QS或上海交通大学其中之一发布的世界大学排行榜为准)前200名国(境)外高校的博士来江门市从事博士后工作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0万元,补贴期限为2年。
(2)经国家批准、省备案,进入江门市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园区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经申请人同意,且用人单位已建立博士人才专账管理并与博士人才签订补贴发放协议的,生活补贴可按年度发放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统一发放给申请人。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同步提供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等材料】;
(2)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三方协议书、博士后进站申请表、审核表和备案证明;
(4)首次申请需提供博士后开题报告,次年度申请需提供博士后中期考核材料。
(2)符合《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7〕46号)规定的博士后项目条件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再重复享受该补贴。
江门市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国有企业)引进或培养的取得高级职称且符合急需紧缺产业人才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1)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2024年2月18日(含)后首次到江门市就业,申请补贴时所在单位需与首次到江门市就业单位一致;
(2)申请人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尚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江门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须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条下同);
(3)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晋升高级职称或备案同意后通过自主评审方式晋升高级职称的,或通过国家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高级资格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高级职称学历资历条件的;
(4)初次申请时须符合用人单位所属县(市、区)当年度规定的急需紧缺产业人才条件要求。
(1)申请人属引进的,其在江门市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可申请发放第一期补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8个月,可申请发放第二期补贴。
(2)申请人属培养的,在其取得职称证书后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可申请发放第一期补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8个月,可申请发放第二期补贴。
(3)引进的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须其人事档案的合法管理部门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公章)或其他必要的材料。
(1)申请人取得职称证书时间以评审通过日期或以考试合格证的批准日期为准。
(3)引进的申请人初次申请时间为其在江门市初次缴纳社会保险费后12个月内,培养的申请人初次申请时间为取得职称证书后12个月内。
(4)引进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同时符合省、市的博士和博士后引进补贴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
江门市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国有企业)符合急需紧缺产业人才条件要求的在职人员。
获得博士学历和学位证书的5万元/人,获得硕士学历和学位证书的2万元/人。
(1)在江门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期间取得教育部承认的博士、硕士的学历和学位证书的;
(2)申请人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尚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江门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须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条下同);
(4)初次申请时须符合用人单位所属县(市、区)当年度规定的急需紧缺产业人才条件要求。
补贴按50%:50%比例分两期发放。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后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请第一期补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8个月后可申请第二期补贴。
(2)学历和学位证书【同步提交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等材料】;
(2)享受本补贴的时间原则上按其取得学历和学位发证时间确定,如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发证时间不一致的,按较晚的时间确定;
江门市产业工程师(乡村工匠)联盟及所属协同创新中心的载体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
(1)江门市产业工程师(乡村工匠)联盟工作经费10万元/年,其中基本工作经费5万元/年、后续工作经费5万元/年。
(2)江门市产业工程师(乡村工匠)联盟协同创新中心工作经费5万元/年,其中基本工作经费2.5万元/年、后续工作经费2.5万元/年。
江门市产业工程师(乡村工匠)联盟及所属协同创新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经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后,发放首年度基本工作经费;当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发放当年度后续工作经费及次年度基本工作经费;当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需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发放当年度后续工作经费及次年度基本工作经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合作关系。
(2)年度工作总结、工作台账等(申请后续工作经费及次年基本工作经费时提交)。
江门市产业工程师(乡村工匠)联盟、江门市产业工程师(乡村工匠)联盟协同创新中心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实际每年进行考核,工作章程及相关规定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1)企业首席技能人才:在江门市登记注册企业工作,为企业或所在行业作出较大贡献,在企业生产技术技能领域发挥带头作用且被评为企业首席技能人才的高技能人才。
(2)江门高技能领军人才:被评为企业首席技能人才,且获得广东省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中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和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以及省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1)在江门市登记注册企业的生产技术技能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年(以在江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为依据),在技术革新、生产攻关、带徒传技、技能传承等方面发挥首席引领作用,并被所在企业聘为“企业首席技能人才”。
采取“首年申办、次年发放、一年一补”方式按年度向申请人发放补贴,从初次申请确认之月起开始计算。
(3)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含有关荣誉证书或批文)、专利技术证书等材料。
(1)全市每年遴选不超过20名企业首席技能人才,申报当年7月31日前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县(市、区)申请情况分配遴选名额。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发布申报工作通知,并于申报当年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申报当年8月31日前拟定补贴对象候选名单并完成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评名单,于申报当年9月30日前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同一企业仅限推荐1人。
(2)同一申请人只能申领一次,江门高技能领军人才与企业首席技能人才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3)申请人属企业首席技能人才,已领取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生活补贴、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补贴、侨都十大工匠补贴的,不重复享受补贴。已领取侨都百优工匠补贴的,补贴差额。
(4)申请人属江门高技能领军人才,已领取侨都十大工匠补贴的不重复享受高技能领军人才政府津贴。已领取江门市企业首席技能人才政府津贴、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补贴、侨都百优工匠补贴的,补贴差额。
(1)获奖选手及培养单位奖励对象:江门市行政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获奖选手及选手培养单位(指选手所在的用人单位或院校,下同)。
①在江门市举办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或江门市职业技能大赛开幕式、闭幕式的承办单位或实施保障单位。
②江门市获省级(一类)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承办单位或实施保障单位资格的机构。
③获得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香港、澳门有关部门联合举办赛事的承办单位或实施保障单位资格的机构。
(1)获奖选手及培养单位奖励:各项奖励以获奖荣誉证书或获奖通知文件为依据,其中涉及团队或多人组合竞赛的项目,按一个项目计算,相关奖励资金平均分配。参加省级或以上竞赛项目获奖的选手、选手培养单位,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A.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奖励标准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B.国家一类竞赛项目一等奖或金牌、二等奖或银牌、三等奖或铜牌的奖励标准分别为10万元、7.5万元、5万元。
C.广东省一类竞赛项目一等奖或金牌、二等奖或银牌、三等奖或铜牌的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2.5万元、1.5万元。
省级及以上同一竞赛同一职业(工种)竞赛项目(含其选拔赛,晋级赛)同一选手,奖励按最高级别奖励金额核发,不重复享受。
A.获得世界技能大赛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承办或实施保障资格的,每个赛项给予100万元补助;
B.获得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承办或实施保障资格的,每个赛项给予50万元补助;
C.获得广东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承办或实施保障资格的,每个赛项给予20万元补助。
A.获得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举办的江门市级一类竞赛承办或实施保障资格的,每个竞赛项目分别给予补助资金6万元(含市级一类竞赛获奖选手奖励,竞赛项目分组别实施的,按1万元/组别增加补助资金)。
B.获得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举办的江门市职业技能大赛开幕式、闭幕式承办资格的,分别给予5万元补助。
C.获得江澳、江港、江港澳等联合筹办的竞赛项目的承办资格,总决赛地点设在江门、澳门、香港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60万元补助,办赛经费补助含该赛项获奖选手奖励,奖励金额按具体实施方案执行。
D.市级一类竞赛项目获奖选手奖励由承办单位或实施保障单位在办赛经费补助列支:一等奖或金奖、二等奖或银奖、三等奖或铜奖的选手奖励标准分别为3000元、2000元、1000元。
E.江门市级一类以外的市内竞赛项目办赛经费补助标准、获奖选手奖励标准由相关部门自行制定。
(1)获奖选手及培养单位奖励: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并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派或直接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派,代表江门市参加世界技能大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国家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并获指定奖项的选手及相应选手培养单位,可申报江门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及培养单位激励;参加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并获指定奖项的选手由承办单位兑付奖励。培养单位奖励可用于教练奖励、竞赛管理人员奖励、指导专家聘用或奖励、后勤保障人员奖励及培养单位赛务保障相关的其他开支等。
(2)办赛经费补助:申请人须经江门市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同意,取得世界技能大赛以及国家级(一类)、省级(一类)、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办赛资格的,可申报相应办赛经费补助。
C.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派参赛文件(省级或以上竞赛获奖选手申请提交),涉及各县(市、区)的还须提交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推荐参赛文件;
C.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派参赛文件,涉及各县(市、区)的还须提交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推荐参赛文件;
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并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派的省级及以上竞赛获奖选手及其培养单位奖励,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核发。直接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派的省级及以上竞赛获奖选手及其培养单位奖励,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核发。具体程序如下:
A.补贴申请。每年1-9月,申请人登录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线上平台或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B.资格核查。每年10-11月,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信息进行核查。
C.公示公告。每年12月,江门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奖励名单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①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以及江门市职业技能大赛开、闭幕式相应承办单位(实施保障单位)资格结果由江门市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省级及以上竞赛项目、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香港、澳门有关部门联合赛事,须提交竞赛通知文件、实施方案或技术文件等进行审核。同一个场次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只能由一家单位申请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助。
A.提出申请。每年1-4月,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线上平台或到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办赛经费补助申请。
C.公示公告。每年6月,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助名单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1)从江门市外引进到江门市登记注册企业工作的一级/高级技师以上急需紧缺(以江门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目录为准)高技能人才。
(2)出资培养具有国际认证资格证书高技能人才的江门市登记注册企业或培训机构。
(2)对出资培养国际认证高技能人才的企业或培训机构,每培养1人补贴1万元【同一培养对象只能申领一次,每个企业(含分公司)补贴每年上限不超过30万元】,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培养同一批对象的,本补贴由企业申请。
引进对象在江门工作满1年(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为依据),且申请时属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一级/高级技师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培养对象在江门工作满1年(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为依据;须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条下同),且申请时属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取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三级/高级工以上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②培训机构出资培养的国际认证高技能人才,应在出资培养前与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免费培训协议;
③所在企业或培训机构出资培养取得国际认证证书之一: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际证书管理平台备案的国际证书;符合国际标准,属于江门市产业急需并经专家评估认可的国际证书;经广东省或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一试三证”获得的国际证书。以上证书需符合申请受理地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条件要求。
②国际认证高技能人才的有效身份证件;培养材料(企业出资培养的,应提供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培训机构出资培养的,应提供机构与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的免费培训协议);
本补贴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发布申报工作通知;对于培养国际认证高技能人才补贴中符合国际标准,属于江门市产业急需并经专家评估认可的国际证书类型,需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申报当年8月31日前拟定补贴对象候选名单并完成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受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评名单,于申报当年9月30日前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依托江门市企业、研发中心、职业(技工)院校、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等载体建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及其领衔大师。
①与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技能大师建立劳动(聘用)关系;
③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
⑤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和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①在江门市某类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的高技能人才;
②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且在江门市工作(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为依据;须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条下同);
③获得全国、广东省、南粤、江门市技术能手称号,或国家工艺大师称号,或具有高级技师以上技能水平,在江门市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在江门市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④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江门市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含江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手工艺传承人)。
技能大师工作室补贴一次性发放;领衔技能大师补贴享受期为3年,每人只能申领一次。
(1)本项补贴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发布申报工作通知后实施,并在申报当年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申报当年8月31日前拟定补贴对象候选名单并完成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受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评名单,于申报当年9月30日前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后,技能大师工作室补贴采取“当年申办、次年发放”方式按年度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贴,领衔大师补贴采取“首年申办、次年发放、一年一补”方式按年度向申请人发放补贴。
(2)已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可直接认定。已领取江门市技能名师工作室建设经费资助的单位及其已享受江门市技能名师津贴的个人,不得重复申请;已领取高技能领军人才生活补贴、江门市企业首席技能人才补贴的不重复享受本补贴。本实施细则施行前通过认定的江门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按原政策执行。
(3)领衔技能大师享受补贴期间如遇到工作变动、受到处分或退休、离岗、死亡等情况,工作室所在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离本市或退休、死亡的,从个人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已按规定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次月起,终止享受相应补贴,未享受完领衔大师补贴的,由接换的领衔大师领取至完毕。接换的领衔大师由大师工作室建设单位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发放。
在江门市登记注册、经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用人单位,且在备案有效期内开展评价的企业。
对通过评价获得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每达30人次给予最高3万元补贴。其中:高级工/三级补贴标准为280元/人次、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补贴标准为350元/人次。对通过评价获得特级技师或首席技师的企业,给予每人次1000元补贴。同一员工的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人才评价补贴,不得重复申领。
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评价备案,企业组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核发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达30人次,或核发特级技师/T级、首席技师/S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核发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
(2)获证人员申报补贴时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评价机构备案已列入企业评价的子公司及分公司职工),申报补贴时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1)企业已按《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申领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或已申领省级同类型补贴的人员不纳入本项补贴范围。
A.补贴申请。每年1-9月,企业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线上平台或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B.网上核实。每年10-11月,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信息进行核查。
C.公示公告。每年12月,江门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有关名单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在江门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组织或在江门就业创业的个人、江门院校在读学生,由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推荐,并获得以下奖项的:
(6)获得光华龙腾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广东省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
(1)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金奖、IF设计金奖、红点至尊奖、红点之星、IDEA金奖、广东省省级工业设计大赛钻石奖和金奖、光华龙腾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的,每个奖项奖励10万元;
(2)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银奖和铜奖、IF产品设计奖、红点奖、IDEA银奖和铜奖、广东省省级工业设计大赛银奖和铜奖、光华龙腾广东省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的,每个奖项奖励5万元。
(2)以单位名义申请的应提交单位依法注册的材料,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具体材料要求以部门集中受理通知为准);
(1)受理审核。每年7-8月,由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集中受理审核。
(2)公示公告。每年9-10月,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相关名单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
同一件获奖作品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同一件获奖作品获得不同奖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发放或补差。
根据地区重点企业人才需求、产业发展方向及其从事岗位急需紧缺程度、能力素质、薪酬水平、贡献程度等情况,对急需紧缺产业人才按档次给予补贴:一档50万元(生活补贴25万元,购房补贴25万元);二档30万元(生活补贴15万元,购房补贴15万元);三档15万元(生活补贴7.5万元,购房补贴7.5万元);四档10万元(生活补贴5万元,购房补贴5万元);五档6万元(生活补贴3万元,购房补贴3万元)。对于特别急需紧缺的产业人才,给予150万元补贴(生活补贴75万元,购房补贴75万元)。
(1)符合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急需紧缺产业人才条件要求,并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2)从江门市外引进,2024年2月18日(含)后首次全职在江门市就业,在江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须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仅限境外人员)满6个月;
(3)就业单位应为江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博士博士后平台载体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市级以上创新平台载体企业;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年度人才工作部署,适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当年度急需紧缺产业人才条件要求、评价标准、申报材料等,开展申报工作。
申报人根据通知要求向单位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申报材料须加具用人单位推荐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同时综合考量地区重点企业人才需求、产业发展方向、申报人所从事岗位急需紧缺程度、能力素质、业绩贡献、薪酬水平等因素,结合年度补贴计划,择优推荐本地区各档次补贴人选。推荐人选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无异议后,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受理申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选名单组织综合认定,择优拟定各档次补贴人选。
(1)生活补贴:工作满1年后发放,按40%:30%:30%比例分三年发放。
(2)购房补贴:工作满1年后发放,按40%:30%:30%比例分三年发放。购房时间需在本人被认定急需紧缺产业人才之日起2年内,房屋地址须在江门市辖区范围内。申请人应当在购房之日(一般以购房合同备案日期确定)起2年内提出购房补贴申请。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关学历和学位证书【同步提交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等材料】、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个人业绩材料;
(4)申请购房补贴的需提供本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由本人签署且在相关部门备案);购房发票。
(1)本补贴与本实施细则第(一)、(五)、(七)、(十一)、(十二)、(十三)及其他相关同类型补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如所评档次补贴金额高于已享受补贴的,补差享受。
从江门市外柔性引进符合江门市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才(团队)并开展项目合作的单位。
按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服务费用的20%给予经费资助,每个项目最高30万元。
(1)申请单位为江门市的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博士博士后科研平台,且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的项目服务费用不低于10万元。
(2)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作为承接合作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作项目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揭榜创新(领题)赛中签约的项目。
(3)申请单位应在每年1-6月份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柔性引才(项目合作)计划。在与承接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有关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将有关合作协议(或合同)送受理机构(部门)。
(1)项目合作期为24个月以上36个月以下(不含36个月)的,按50%:50%比例分两年申请发放;
(2)项目合作期36个月以上的,按40%:30%:30%比例分三年申请发放。
(2)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证书【同步提交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等材料】;
(3)项目主要负责人的简历、申请单位对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背景情况介绍以及相关材料;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符合本补贴申请条件第2点要求的相关材料;
(5)合作项目的相关介绍材料,包含但不限于项目计划书、技术研究方向、项目进度报告(含项目主要负责人在江门工作时间)及项目成效材料等;
(1)承接合作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团队)为1人的,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如人数为2人以上的,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项目合作时间不少于24个月,最长60个月。
(2)申请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的,应在相关协议(或合同)中明确参与项目团队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成员的个人信息、项目主要负责人每年在江门为申请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每个月按30日计算)等信息。
(4)江门市直事业单位柔性引进江门市外高层次人才开展项目合作的,其资助经费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工作经费10万元/年,其中基本工作经费5万元/年,后续工作经费5万元/年。
(1)江门市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港澳机构等,与江门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引才工作站合作协议,并经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后成为江门市引才工作站。
(2)在合作协议期限内按照协议开展人才引进、人才供需对接、校园招聘、城市政策宣传推介、人才实践交流及校企产学研合作等工作。
签订引才工作站合作协议后,发放首年度基本工作经费。当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发放当年度后续工作经费及次年度基本工作经费;当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需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发放当年度后续工作经费及次年度基本工作经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合作关系。
(2)年度工作总结、引才工作站合作协议内容完成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申请年度后续工作经费和次年基本工作经费时提交)。
(1)引才工作站合作期一般不超过5年。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不重复与同一单位签订引才工作站合作协议。同一单位不能同时成为江门市人才供给基地和江门市引才工作站。
(2)引才工作站年度考核工作由签订引才工作站合作协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另行开展。
(3)引才工作站相关补贴由签订引才工作站合作协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级的财政负责。
(2)专项工作补贴:1000元/人/次,每人每年不超过4次。(3)举荐人才补贴:
①引进1名顶尖人才、一级(杰出)人才,分别给予举荐人5万元、2万元补贴;
②引进1个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举荐人10万元、5万元补贴;
④引进1名博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或高级技师,给予举荐人1万元补贴;
(1)经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并公布为江门引才伯乐或江门校园引才大使的;
(2)城际交通补贴:受邀前来江门市开展人才工作的;专项工作补贴:受邀前来开展专项人才工作的。
为江门市用人单位(不含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本条下同)举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
①符合江门市高层次人才条件范围的顶尖人才、一级人才的标准要求,与江门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退休人员返聘工作协议)的;
②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团队(含国外创新创业团队),带项目落地江门市或与江门市企事业单位开展项目合作的;
③取得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博士学位、高级技师的,须与江门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须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条下同)或缴纳个人所得税(仅限境外人员)的;
④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初次在江门市就业,与江门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外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并入户江门市的;
⑤被举荐人在江门市签订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前须提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①被举荐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和学位证书【同步提供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等材料】及获得专业成果、奖励、称号等相关材料;
②被举荐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退休人员返聘工作协议)或合作协议等相关材料。
(1)引才伯乐和校园引才大使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集,或由各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被聘请人员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用人单位需邀请“引才伯乐”“校园引才大使”来江门市开展人才工作的,应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引才伯乐”“校园引才大使”发出《邀请函》。
(3)以下情形不享受举荐补贴:举荐人与被举荐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项目成员为自身项目举荐人才的;用人单位自主招聘的。
(4)“引才伯乐”“校园引才大使”城际交通补贴、专项工作补贴等补贴申请可由邀请方发起,也可以由“引才伯乐”或“校园引才大使”发起,亦可由双方同意授权的第三方发起。举荐人才补贴须由“引才伯乐”“校园引才大使”本人提出申请。
1.除特别说明外,本实施细则所列补贴项目采取申请制,由规定的申请人或发起人(含单位或个人,下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除特别说明外,本实施细则所列补贴项目一般由申请人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部门)受理。
1.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申请补贴。线上申请:申请人登录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线上平台提出补贴申请,填写基本信息,除本实施细则特别说明外,“应提交材料”每项申请材料(含各类申请表)须以原件彩色扫描件提交至线上平台,材料须清晰可辨。线下申请:申请人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验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2.申请预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录线上平台进行申请预审工作。资料核验通过的,通过线上平台和短信告知申请人办理进度。如发现申请人基本信息填写有误、材料不全等情况,应当在线上平台退回补贴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或补正的申请材料;如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等情况,应在线上平台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和相关情况。
3.补贴审核。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补贴审核工作一般按照经办、审核、审批(受理机构或部门负责人)三级审核程序。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可结合实际简化线上审批流程,但补贴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三级审核程序进行。
1.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提交材料”,由申请人负责提供;社保缴费记录可由受理部门通过内部查询、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确因条件限制暂无法核验的材料,受理部门可要求申请人提供。
2.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补贴(补助或工作经费)。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和追究相关责任。除特别说明外,本实施细则补贴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受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申请人应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补贴资金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等。
3.本实施细则所列项目,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在市、县(市、区)各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除特别说明外,所需资金由市本级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按财政管理体制共同分担;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上述四县(市)落实政策拨付补助资金后,可向江门市本级申请给予20%的补助。
4.为保障新旧政策衔接平稳,除特别说明外,在2024年2月17日(含)前已按照《江门市人才工作局江门市发展改革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人才政策个人待遇发放工作方案〉和〈关于做好人才政策企事业单位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江人才发〔2019〕3号)和《关于印发人才举荐类补贴申请指南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40号)规定享受补贴且未满享受期的,继续按上述文件规定享受相关补贴至期满。对在上述文件有效期内已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补贴条件,但在2024年2月17日(含)前未首次提出补贴申请的,可在2025年2月17日(含)前提出申请,审批后按上述文件规定享受相关补贴至期满(高层次人才安居租房补贴发放方式按《关于调整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安居租房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执行),逾期不再受理。2024年2月18日(含)至本实施细则施行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按本实施细则办理。
6.江门市现行人才政策与本实施细则所列各项补贴项目有交叉重复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7.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7日。由市、县两级负责的同类补贴项目,其补贴范围、对象、标准和申请审核流程等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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